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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判决书错13处, 司法公信力从何谈起?

来源:羊城晚报     2019年10月18日        版次:A04    栏目:时评    作者:然玉

  近日,河南遂平县人民法院被爆出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存在“13处明显错误”,16日,遂平县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,该判决书确实存在13处错误,其中11处是将被告韩新建的名字误写为韩建新,另2处将金额数字书写错误。事发后,相关法院启动纠错机制,于10月11日作出补正裁定,对错误处予以纠正。同时启动问责程序,拟对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张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,并责成张剑向当事人登门道歉。(10月17日澎湃新闻)

  一份判决书竟有13处错误,并且还不是字词、措辞、标点之类的文字错误,而是牵涉重大的事实性错误。比如说,写错了被告名字、将涉案金额5万错写成9万和90万……凡此种种,错得离谱,匪夷所思。我们都知道,民事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,其就案件实体所给出的裁决结论,关乎到对原告、被告双方的利益调整,可谓兹事体大。内容随意、谬误连连的判决书,所影响的不仅是个案中的正义实现,对司法的专业权威性更是一种无形的消解。

  一般而言,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,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。那么,试问“将被告韩新建的名字误写为韩建新”“将金额5万错写成9万、90万”,如此离谱判决又要如何对双方当事人构成法律效力呢?既然“名不对人”,被告是不是可以拒不认账?既然“欠款暴涨”,原告是不是能够额外追偿?很显然,这样一份判决,自一开始就是荒诞的。

  按照流程,民事判决书通常由主审法官按照既定格式拟写,然后交由同僚或庭长校准,最后由分管法院签字确认……按理说,如此层层把关,至少应该能杜绝那些低级错误才是。而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发生的事情,无疑说明某些法院那套业务内控程序,很多时候已是名存实亡。

  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,来源于个案审判中正义的一次次实现,而这又离不开司法文书的靠谱输出。裁判是为了定分止争,而错误不断的判决书徒惹非议,可谓贻害甚大,必须引以为戒。

  然玉